許多企業的人力資源經常問編輯:產假津貼和產假工資是一回事嗎?女工領取產假津貼,單位在產假期間還必須支付工資嗎?
生育津貼的含義
生育津貼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業婦女生育離崗的生活費。它是指女工在分娩期間的工資,由社會保障基金支付給公司賬戶,然后由公司發給女工。
一般而言,企業員工福利平臺覺得產婦津貼相當于在出生工資期間支付給女工的生育保險基金。由于女工在生育期間必須休產假,單位不能在產假期間支付工資,因此本期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但從本質上講,職工生育福利的主體是社會保障機構。產假期間企業帶薪產假。支付員工工資的主體是雇主。所以這是有區別的。
生育津貼領取前提
參加保險范圍的女職工,在生育前9個月需要連續繳納費用,可以立即申請享受相應的生育津貼待遇(包括當月分娩);如果連續支付少于9個月,但產后一個月連續支付12個月,則由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補足。報銷標準是申報津貼的月份。
生育津貼計算公式
產假津貼=雇主的月人均繳款基數/30天×產假天數。
如果產假期間的產假津貼低于個人工資標準,雇主必須彌補這一差額。
以栗子為例:女職工的月生育津貼為8000元,用人單位的月平均工資為10000元,其中用人單位需補足2000元的差額;女職工的月生育津貼為8000元,用人單位的月平均工資為8000元。T是7000元,所以不需要補足差額。
應指出的是,根據“女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8條:參加生育保險的婦女在產假期間的產假福利,應按照前一年雇用單位雇員平均月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支付。
此外,企業員工福利平臺覺得企業還為職工參加了產假保險,但由于支付時間等客觀條件不符合當地的產婦津貼標準,企業仍須支付職工產假工資。支付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執行地方規定。